当前位置: 首页> 信用研究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筑牢环境监测数据生命线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筑牢环境监测数据生命线    发表时间:2025-12-11     阅读次数:     字体:【

国务院最近公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结束了该领域长期以来依赖部门规章的局面,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稳定、权威的法治保障。

  《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从内容来看,《条例》亮点纷呈:

  其一,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条例》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如鼓励在生态环境监督监测中使用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提升监测效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体现了科学监管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其二,分别构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度体系。《条例》通过构建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相互补充的双重监测格局,形塑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治理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助于为政府决策、环境监管和区域协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也能进一步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转变,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其三,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为引导其规范发展,《条例》通过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承诺制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其自律意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甚至禁止从事监测服务。这一制度设计直击当前第三方监测市场存在的乱象,有助于有力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四,通过明确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建立全链条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明确企业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数据造假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刑事责任。这种“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震慑效应,能有效倒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减排。


 
上一篇:加强“三农”领域信贷供给
下一篇:《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擦亮自贸港旅游法治“金名片”

信用查询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版权所有:华誉嘉诚国际征信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1220号 鲁ICP备20020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