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近公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结束了该领域长期以来依赖部门规章的局面,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稳定、权威的法治保障。
《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从内容来看,《条例》亮点纷呈:
其一,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条例》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如鼓励在生态环境监督监测中使用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提升监测效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体现了科学监管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其二,分别构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度体系。《条例》通过构建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相互补充的双重监测格局,形塑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治理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助于为政府决策、环境监管和区域协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也能进一步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转变,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其三,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为引导其规范发展,《条例》通过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承诺制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其自律意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甚至禁止从事监测服务。这一制度设计直击当前第三方监测市场存在的乱象,有助于有力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四,通过明确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建立全链条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明确企业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数据造假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刑事责任。这种“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震慑效应,能有效倒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