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制定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即将于12月18日正式启动的关键时刻,全面守护中外游客的“诗和远方”,擦亮自贸港旅游法治“金名片”,为海南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石。
《条例》共设9章68条,紧扣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围绕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发展与促进、旅游开放与国际化、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
近年来,海南围绕国家赋予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战略定位,对标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不断扩大开放、提升服务、优化环境,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生态优良的国际旅游消费胜地。
为此,《条例》专设“旅游开放与国际化”一章,率先在旅游领域实施一系列高标准开放政策。比如变通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条例》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免税购物目的地。推动邮轮游艇旅游开放创新,推动邮轮母港建设和开发国际邮轮路线。简化游艇入境手续,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高水平建设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实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诊疗的便利化措施,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导游必须是中国公民。《条例》鼓励引进和培养国际旅游人才,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海南自贸港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海南自贸港从事导游工作,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贸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
《条例》积极回应旅游从“观光”向“体验”转变的趋势,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比如,海南拥有约2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资源和1900余公里的海岸线。《条例》鼓励发展海洋旅游新业态,提升滨海度假、出海观光、海上运动以及休闲渔业等旅游产品质量,丰富邮轮、游艇、游船旅游产品供给。
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为解决海南旅游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条例》推出了一系列举措。
《条例》显示,要求推进旅游质量国际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违规的旅行社、导游将会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措施。
此外,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旅游交通体系,同时在入境通关、金融支付、网络通信、医疗救助、语言标识、咨询导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确保游客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市场乱象,是长期以来困扰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不仅损害游客权益,更是严重影响海南的旅游形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帆船、帆板、潜水、冲浪、滑翔机等的涉海、涉空旅游项目,满足了现代游客挑战自我、彰显个性的需求,但也具有一定专业性和风险性。《条例》在鼓励发展相关业态的同时,实施严格管理,明确经营许可或备案要求,划定活动区域,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和渔船非法载客,推动产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高端化发展,为打造世界级“海上运动天堂”和“低空旅游胜地”筑牢安全防线。